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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实施的新《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何变化?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23-06-02 点击:1712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23年6月1日实施。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一、适用范围新增要求:不适用于药品、危险化学品。

—新《办法》第二条

二、“C标志”使用要求变化

删除监管部门对生产者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核查及备案要求,不再颁发计量保证能力证书。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计量诚信。新增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要求,企业在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后进行自我声明,声明后可在包装商品上使用合格标志,并要求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

——新《办法》第十四条

(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下简称“C”标志)

三、法定计量单位的变化

质量和长度计量细分了“小于1”商品可选择的单位。体积单位细分为“容积”和“固体”。——附件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新办法的法定计量单位表格(部分)如下,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四、处罚力度加大

1、预先定量包装的商品未标注净含量的,罚款从1000元提升到3万元: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第十七条

2、新增处罚的违法情形: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新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第十八条


相关链接: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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